3 基本规定


3.0.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分类应符合表3.0.1-1和表3.0.1-2的规定。
3.0.2 户外广告设施应依法设置,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0.3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满足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的要求,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应编制符合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明确城市不同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重要商业街区、道路、节点应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设计方案,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尺寸、形式等进行控制。
3.0.4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应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3.0.5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应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
3.0.6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符合城市容貌方面的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应破坏建(构)筑物等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3.0.7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和用电设施安全、可靠。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应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
3.0.8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
3.0.9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利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墙等交通安全设施设置;
    2 不应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周边10m内,以及公交站牌、路名牌、出租车扬招牌、消防栓等设施周边5m内设置;
    3 不应在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周边10m内,以及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内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4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
    5 不应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消防通道和消防场地内设置;
    6 不应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
    7 不应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坡屋面或造型独特的屋面设置;
    8 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不应在分车绿带中设置;
    9 不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
    10 除商业步行街和商业街坊内圈外,不应播放声音;播放声音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的规定。
3.0.10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
    2 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正常使用;
    3 不应在大量车流、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内设置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4 不应采用动态视频或音频等方式。
3.0.11 旗帜、贴膜、布幅、充气模型、系留气球、投影、展示牌、实物造型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固定装置应安全可靠。

条文说明
3.0.1 为了便于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管理,本条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了分类。其中户外广告设施主要根据设置位置和所依附的不同载体进行分类。“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中的“公共设施”可参照《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第2.0.2条的规定。户外招牌设施主要根据设置位置进行分类。
3.0.3 除本标准外,城市设计、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也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与管理的主要依据。本条提出城市应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按规划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控制和管理。规划编制应符合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要求,并应按照城市不同功能区域划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区域,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一般可分为禁止设置区、一般控制区及展示设置区,亦可根据各城市特点增加或减少划分的区域。
    1 禁止设置区指禁止设置任何形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其区域的确定应符合本标准第3.0.9条的规定。
    2 一般控制区为除禁止设置区、展示设置区以外的区域,这些区域可以以技术标准为依据进行控制。
    3 展示设置区指鼓励设置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一般为城市商业中心所在区域,这些区域应编制相应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以指导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设计。其中重要商业街区、道路、节点为户外广告重点和集中展示区域,可结合建筑和周边环境编制户外广告详细设计方案,并根据详细设计方案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超出本标准技术规定的方案需经专家论证,并保证设施设置安全并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
3.0.4 本条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不应影响城市公共安全,主要包括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影响消防安全的情形主要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窗户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和招牌设施。“被依附载体”指非独立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所依附的载体,主要包括建(构)筑物、灯杆及各类亭棚栏等公共设施、车船等。
3.0.6 目前各地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时,有的未考虑照明,夜间景观效果较差,有的注重了灯光效果,但一些照明灯具安装裸露影响白天景观效果,因此本条提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要兼顾白天和夜间的景观效果。
3.0.9 本条规定了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各类情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并增加了不应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情形,采用列举法加以具体明确。在执行过程中未列举的其他情形,也应子以严格管理。
    1~5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二款制定,即一是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二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的正常运行或使其功能受到影响。此外,户外广告设施的灯光、色彩对交通信号设施等产生的干扰影响也应加以防止。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二是在跨越城市道路的桥梁(含人行天桥)、拱门等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19年修正),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提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0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各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进行划定。“生命线工程”涉及维持城市生存功能的系统和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工程,主要包括:1)交通工程,如铁路、公路、港口、机场;2)通信工程,如广播、电视、电讯、邮政;3)供电工程,如变电站、电力框纽、电厂;4)供水工程,如水源库、自来水厂、供水管网;5)供气和供油工程,如天然气和煤气管网、储气罐、煤气厂、输油管道;6)卫生工程,如污水处理系统、排水管道、环卫设施、医疗救护系统;7)消防工程等。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以及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交通、消防等相关标准对保护距离的有关规定执行。
    6~8、10 从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形象角度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不应设置的各类情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第7款中“不应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设置”指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加设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不包括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连廊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不应在坡屋面或造型独特的屋面设置”不包括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就考虑了屋顶广告位,并与建筑风格及周围环境协调的,以及为了遮挡原建筑破损外观而设置广告设施的情形。参照《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1997第2.0.2条~第2.0.4条,第8款中的行道树指城市道路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种植的行道树;分车绿带包括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
    9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制定。
3.0.10 本条从户外招牌设施的使用功能出发,结合各地有关户外招牌设施的禁止设置规定,主要从不影响建(构)筑物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市政公共设施使用,以及不妨碍人民生活角度进行规定。
3.0.11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除了要确保安全外,其设置期限、位置、形式等还应按照各地的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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